從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獲悉,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監督工作計劃,今年4月至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專題調研,由全國人大環資委負責組織和實施。這是對去年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的后續跟蹤調研。
調研組于4月下旬至5月下旬對安徽、江西、福建等省進行了跟蹤調研,同時委托遼寧省、吉林省、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和云南省的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專題調研,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況。
從調研的情況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對照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進行整改,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廣東、江西等地明確環境保護“一崗雙責”有關規定,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對本地區環境保護負總責,黨政主要領導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逐級傳導環保壓力。企業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環保部門加強了對重點企業總量減排任務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環保相關工作制度,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已偵破污染水體環境類刑事案件16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300余名。各地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通知精神,組織開展了環境保護大檢查,堅持出重拳、用重典,零容忍、全覆蓋,鐵腕執法,對環境違法持續保持嚴管重罰的高壓態勢,嚴厲查處了一批未批先建、違法排污、超標排污以及監測監控數據造假等各類環境違法案件。執法手段進一步剛性化,按照新環保法規定采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和環境污染犯罪懲處的案件都有大幅度上升,有效震懾了環境違法犯罪分子。
調研報告同時指出,由于水環境保護歷史欠賬多,結構性污染突出,重污染河流整治難度大,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長期積累,潛在的環境問題不斷顯現,水環境保護問題仍然突出。部分地區環保行政執法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較大,一些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違法行為仍難以得到徹底追究,環保責任不落實的情況還比較嚴重。有些城市建成區河流溝渠污染較嚴重,黑臭水體比例居高不下,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此外,飲用水安全保障還存在薄弱環節,有些地方水源地上游或周邊存在著工業項目,部分水源地受面源污染影響較大;許多城市未完成應急水源建設,城市風險及應急管理能力亟待加強;農村飲水問題仍然突出,水質安全難以保證,農業和農村水污染問題未得到有效遏制,監管體系滯后、監管能力不足、監管不到位問題較為突出,違法查處力度不足,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已成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短板。
報告還指出,當前水污染防治長效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環境質量負責、領導干部環境審計及責任追究機制尚不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與各部門分工管理之間的職責劃分還不夠明確,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易變成全部監管,分部門管理易變成選擇性執法,難以形成監管合力;環保執法監管任務日益繁重,但環保部門執法力量呈現越往下執法力量越薄弱的倒金字塔狀,尤其是鄉鎮缺乏執法力量,難以滿足執法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調研組就進一步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以下建議:
一要進一步增強貫徹水污染防治法的主動性、自覺性,不斷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要強化“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落實環境保護屬地責任,推行獎懲并舉的工作目標責任制;不斷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力度,建立并嚴格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要落實企業治污主體責任,提高公眾水污染防治責任意識和參與度,營造防治水污染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要以提高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以解決水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為重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環境質量作為更具約束性的硬指標、硬任務。
二要全力保障飲用水安全,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狀況評估,督促指導各地加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與調整工作,對保護區內存在的排污口等違法設施堅決取締。
三要強化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遏制農業面源污染加劇的趨勢。
四要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市場化運行。
五要加強水污染防治體制機制建設,著力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環境保護監管機制,明確環保部門履行統一監管的手段和方式,督促各相關部門與環保部門建立權責匹配的聯動機制;強化基層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研究增設鄉鎮環保機構,下沉環保監管力量,實現執法監管全覆蓋。加強環境行政司法協作,加大法院對環境違法案件的強制執行力度;抓緊完善跨區域聯防聯治法制建設,加強跨區域污染治理協調和會商,形成聯合執法機制,推動區域流域綜合治理;加快生態補償制度的頂層設計,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加快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擴大補償試點范圍,加大補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