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公認的“耳目”。我國在加入WTO之前,環境監測任務主要集中由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承擔。近些年,從事環境監測的各類社會檢測機構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新形勢下環境監測站的壓力,但社會檢測機構主要以盈利為目的,加之其經營理念、監測實力參差不齊,造成環境監測市場混亂,動搖了環境行政執法管理的根基。
作為基層環境監測工作人員,基于客觀、規范、高效的改革目的,對環境監測體制改革有如下思考。
正視市場現狀,力求改革客觀有效
我國環境監測經歷40多年發展,形成了隊伍成員身份多樣、社會公眾需求多類而規范管理相對滯后的龐大市場,環境監測體制改革應當防止理論上的“外來化”,力求現實上的“客觀化”。
環境監測隊伍中成員身份的不同,決定了其職能有別。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環境監測機構是環境監測隊伍的主力軍,是向社會、公眾提供環境監測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以服務環保行政執法管理、滿足社會公益需求為目的。自2017年4月1日起,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不得收取環境監測服務費,所以原接受委托性服務監測的業務不復存在,主要由非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學校科研單位實驗室通過國家認證開展環境監測,其主要目的是教學與科研,也接受社會委托服務性的環境監測業務。民營環境檢測機構近些年迅猛發展,且具備CMA資質,成為社會委托性環境監測的主力,在接受社會市場環境監測業務的同時,也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
不同的社會公眾類別對環境監測的目的要求不同。環保部門必須隨時掌握當地各環境要素環境質量變化、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動態、環境事故狀態下環境污染程度。廣大社會公眾主要通過環境監測數據享受環境知情權。排污企業要通過委托環境監測機構彌補自行監測的不足,完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現狀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等。
鑒于上述情況,筆者對環境監測體制改革有一些客觀性思考:
一是分類管理環境監測機構。對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以突出公益性為重點,其監測能力建設、人員與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明令禁止設置或掛靠以創收為目的的其他機構,使之全心全意地為環境執法服務,滿足廣大公眾享受環境知情權的需要。
二是對各類參與市場競爭、從事有償性服務的環境監測機構重點突出科學設置準入條件,杜絕新增“有從業資格之名,無從業能力之實”的機構產生。對現有機構按科學設置的準入條件進行全面清理,重新核發從業資質證書。凡條件不符的,視程度不同,或吊銷資質,或限期進行達標整改。對純科研教學實驗室的監督管理適當放寬,對軍隊監測機構要求加強核與輻射、生物與化學武器研發等所需的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革除市場之弊,確保改革規范有效
隨著環境監測市場的發展壯大,監測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加之商業逐利意識的影響,環境監測市場存在一定的弊端:
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特別是縣(區)級監測機構,雖然進行了實驗室達標建設,但因政府財政投入不足等多種原因,明顯存在分析設備與達標要求不對等的問題。大型設備或缺失、或陳舊落后,有限的大型設備往往因人員專業素質問題,能正常投入使用的偏少。同時,縣(區)級監測機構持證項目相當有限,真正能正常開展監測的項目更有限。
大多數社會檢測機構在設備硬件、人員專業素質、質量控制管理、經營理念等方面具有較高水準,在環境監測市場發揮著良好作用。然而,仍有一些機構采取不正當方式獲取從業資質證書,既無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又不具備從業硬件、軟件條件,在環境監測市場中通過惡意競爭取得有償性監測業務,甚至存在“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情況。
環境監測體制改革要以合理控制隊伍發展、保障隊伍能力與素質、促進嚴格規范從業為目的。為促使環境監測機構規范從業,筆者有如下思考:
第一,要在環境監測管理要求的基礎上盡快開展環境監測立法,明確規定環境監測機構與人員必須遵守的事項和不得作為的事項,從嚴規定其法律責任與處罰措施,嚴懲環境監測機構與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明確規定環境監測機構設立許可及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義務與責任,堅決杜絕重許可、輕監管的現象,嚴懲公職人員瀆職、失職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研究出臺嚴格控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人員素質保障政策,明確規定非專業人員占單位人員總數比例上限、專業人員占單位人員總數比例下限,有效控制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超限值”安排非專業人員進入環境監測隊伍。
第三,研究出臺增強甄別環境監測結果能力與責任的約束性文件,對數據不準確、不真實尤其是由此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從嚴懲處。
第四,在環境監測監察機構垂改過程中,要合理轉變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的社會身份角色。現行省級環境監測機構主要承擔為同級環保部門提供技術支撐、對下級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的職責,是“環保工作運動員”。其實,在新形勢下,更需要其充分發揮“環保工作裁判員”的作用,行使地方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的裁判性環境質量監測職責,以及對地方環保部門排污監管效果的裁判性污染源排污監測職責。這符合國家環境監測體制改革主體精神,符合環境質量“誰考核、誰監測”的原則,能有效避免地方干預。
適應發展之需,求得改革高速有效
新形勢下的環境執法管理不僅需要監測面更廣泛、監測因子更多,也需要響應速度更快、反應更及時。因此,提高監測響應速度勢在必行。在環境監測體制改革中,要出臺機制重點推廣地表水環境自動監測,大量增設各級別的水質自動監測站,盡可能逐步擴充自動監測因子,以準確度更高的實驗室手工監測作為自動監測的補充與校正。要強化污染源排污在線監測,加強其監督管理,徹底避免其成為擺設,更不能使之成為企業質疑監督性監測、逃避監管的工具。
對于突發環境事故,往往在短期內污染程度嚴重,污染因子存在多樣性、不確定性。因此應急監測人員安全保障極為重要。為此,要強化突發環境事故應急監測能力和方法手段建設,不能簡單地加快常規監測進程。
作者單位:湖南省岳陽市環境監測中心 作者:鐘亞軍
河北華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環境監測事業10余年,環境監測領域客戶心目中的可靠之選,無憂之選,參與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簡言之,單位提供的服務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我公司具體可歸納為: 履行為環境管理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環境科技公司,為環境建設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