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凈土行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據《關于開展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冀環土〔2017〕22號,以下簡稱“專項行動”)安排,省環境保護廳、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定于4月10日起,對各市“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同時對相關企業進行現場抽查。
一、督查重點
(一)各市是否將專項行動排查工作總結報告及冀環土〔2017〕22號文件中附表2、3、9、10,按照省廳要求報告內容,如期上報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
(二)各市環保、公安、衛生計生部門是否聯合開展排查, 是否做到“一企一表”,并將檢查表按要求、簽字、歸檔。
(三)各市環保部門對2015年以來發放和接收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進行統計比對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列出問題清單,是否將問題列為現場排查重點進行逐一核實。
(四)各市排查過程中發現的非法轉移、處置和傾倒危險廢物等行為,是否做好調查取證;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行為,是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五)各督查組赴相關企業按現場檢查表逐項考核,填寫檢查表;并將省督導組檢查結果與市級排查結果進行比對,核實是否存在排查不實的情況。檢查過程中,務必將企業環評手續作為檢查的重中之重,重點關注環評預測產廢量與實際不符、經營單位設施和設備擅自改變等問題。
(六)各督查組依據附表1對各市專項行動排查組織情況及排查結果進行考核。依據冀環土〔2017〕22號文件中附表4、5、6對相關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每市查處涉違法犯罪的反面典型不少于2個。發現工作不力、或排查不實的,將通報全省、并嚴肅追究責任。
二、督查時間
2017年4月10日至4月25日。屆時,各督查組自行確定具體時間通知各市,并視工作情況可延長督查時間。
三、督查人員安排
按照《關于開展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冀環土〔2017〕22號)安排,本次省級督查分為6個組。督查組成員,由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抽調相關人員組成。每組7人,各組組長由處級干部擔任,每組設定1名聯系人,負責日常溝通。每組邀請1名媒體記者跟蹤報道。
四、督查方式
(一)聽取匯報。聽取市級環保、公安、衛生計生部門開展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現場檢查開展情況及排查結果的匯報。
(二)查閱資料。查閱上述“督查重點”相關文字,以及各市按照冀環土〔2017〕22號文件要求,將各檢查表簽字歸檔情況,對各項工作匯總、統計、公示及資料存檔等情況。
(三)現場抽查。赴企業就市級排查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抽查。市級環保部門現場提供抽查企業的實際檢查表,省督導組將檢查結果與市級檢查結果進行比較。
(四)逐項考核。對相關企業分別填寫檢查表,查閱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各市認真做好材料檔案整理工作,按照督查內容逐條、逐項提供證明材料,包括各市級環保、公安、衛生計生部門專項行動排查階段工作情況匯總材料,工作方案、會議紀要、印發文件、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等。另外,各督導組赴各市開展工作,所需工作用車,請市環保局商公安、衛生部門協調安排。
(二)突出重點,落實到位。根據各督查組安排,各市環保局負責通知被抽查企業的負責人,及分管生產、財務、環保的人員在場協助,并準備好相關材料備查。各督查組按附表1要求對各市工作開展情況逐項考核,做到一市一表。對抽查企業要逐項檢查并規范填寫檢查表,做到一企一表。檢查表由兩名以上執法檢查人員和企業負責人簽名并加蓋企業公章,督查結束時一并交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
各督導組視完成任務的需要,可適時增加抽查的企業數量,也可突破預定范圍延伸、拓展檢查內容,或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經營單位作為重點深入檢查;如未能如期完成目標任務,應延長督查時間直至完成任務。另外,根據各市排查工作總結報告、報表及省級督查情況等,填報附表2。
(三)逐項梳理,總結通報。各督查組檢查結束后形成分組督導檢查報告,于5月5日前報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于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行為或犯罪問題的企業,各督查組要提出處理建議;發現確鑿犯罪事實的,應組織當地環保、公安、衛生計生部門立即、依法采取懲處措施;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各市自查、各組督導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匯總梳理,形成總結報告報廳領導批準后,向全省通報。
(四)廉潔自律,嚴明規定。省督查組要嚴格遵守執法督導檢查相關組織、工作和廉政紀律,輕車簡從,務實高效,不接受超標準接待,不參加與督查無關的活動。各督查組的工作匯報要客觀反映督查情況,不得隱瞞或虛報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