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利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筑工程及其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工業生產廠房和有特殊凈化衛生要求的房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質監總站負責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監督檢測管理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監督具體工作。
第四條 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應取得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通過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認可),從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五條 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由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進行監督。
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應符合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施工圖審查報告應對此有明確的審查意見。
第七條 工程使用的五類裝飾裝修材料(GB50325—200l規定的材料),采購方應抽取試樣(件)并委托環境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監理單位應對抽取的試樣(件)進行見證。
第八條 建筑裝飾材料的檢驗報告、合格證應納入施工技術資料統一管理。
第九條 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的內容、方法、程序應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有防氡要求的工程,應及時進行現場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經環境質量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供室內環境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對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權對存在質量隱患、不合格建材、室內環境污染嚴重的工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